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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