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卯○○原告癸○○原告丑○○法定代理人子○○原告寅○○原告辰○○原告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
未○○被告戌○○○被告亥○○被告申○○被告午○○被告庚○○ 宋鴻 鵠被告己○○ 宋鴻鵠 被告丙○○宋鴻鵠被告壬○○○宋鴻被告甲○○○宋鴻被告戊○○宋鴻鵠被告酉○○○宋鴻被告辛○○宋鴻鵠被告乙○○宋鴻鵠被告丁○○宋鴻鵠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