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東
訴訟代理人 岑家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士小字第131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萬里鄉龜吼村玉田2之13號9樓之5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