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顏志憲
被 告 乙○○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