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黃麗禎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6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26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月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