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冠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足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