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急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急搜字第6號陳報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賴招雄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恐嚇取財案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為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143號犯罪嫌疑人賴招雄恐嚇取財案件,於民國10
4年4月15日20時27分許,執行拘提,認有搜索其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住處,以發現是否有與本案相關事證,且因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搜索,恐相關事證遭湮滅,故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搜索,茲依法逕行搜索實施完畢,爰檢送搜索筆錄及相關卷證陳報本院核備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另按,法院就緊急搜索,其審查內容:⑴相當理由之審查:應審查實質上是否具備相當理由得發現證據;⑵緊急條件之審查:是否確有情況急迫之事實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即令狀例外);⑶陳報期間之審查:如不具上揭二條件之一時,法院應認與緊急搜索之要件不符,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務部92年9月4日發布修正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檢察官依本(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24小時內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此所謂「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在、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
三、經查:㈠陳報人於104年4月16日9時1分許,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在犯罪嫌疑人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住處,執行逕行搜索。執行時間自當日10時40分許起至11時20分許止,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並於104年4月17日陳報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是本案執行搜索之檢察官係於合法期間內向本院陳報,堪以認定。
㈡惟查:⒈檢察官陳報僅檢附上開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解送人犯報告書,並未提及或釋明本案搜索係因何緣由認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情或證據。依此,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有所謂「情況急迫」及可能「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之危險等情事。又如認檢察官僅以犯罪嫌疑人否認犯行、不同意搜索,即逕認有湮滅事證之虞,而有搜索之急迫情況(見層報檢察長之簽呈),則已不符合上述緊急搜索之要件。⒉犯罪嫌疑人於104年4月15日20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拘提到案,檢察官遲至翌(16)日9時1分許,始口頭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往犯罪嫌疑人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住處,執行逕行搜索;是依此客觀情狀,如認有搜索之必要,當於該經過時間約12小時內,依法聲請搜索票,並無所謂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之情形存在。綜觀全卷,究竟有何情況急迫之事證,足認24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無法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檢察官並未釋明,尚屬可疑。
㈢依上,本院綜觀全卷資料,尚難認「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
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與逕行搜索之要件不符,自應依上開規定撤銷本案逕行搜索之程序,以維法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