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14號原告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文領軍訴訟代理人 林文郎 被告 陳宜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1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陳述及證據:
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7號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刑事庭103年度審易字第1566號審理在案,被告之犯罪經過及事證,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宜廷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第一審(即本院10
3年度審易字第1566號),業經本院於103年6月4日在刑事第4法庭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103年6月4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查,然原告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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