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辜婉芳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杜金雄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楊揚 律師(男、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為被繼承人杜金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民國98年6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金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金雄於民國88年5月31日向聲請人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本票一紙,惟被繼承人於98年6月18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本院選任楊揚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杜金雄於88年5月31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等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990號、961號、1273號、115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楊揚律師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同意書在卷可稽。經核楊揚乃職司律師,此有律師證書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楊揚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