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0號

原告甲○○

乙○○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84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暫以原告主張遺產項目及應繼分比例為計算依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查被告己○○已受監護宣告,而原告丙○○固為其監護人,然兩人同為本件繼承人,具有實質上之利害衝突,依法應不能行代理權。請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即被告己○○已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方具有成立調解權限)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暨特別代理人已同意代理提起本件訴訟之書狀到院,以符合程序要件。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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