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琛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琛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8日│107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564號│107年度偵字第525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19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8月1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19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76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2日│107年9月7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備註│107年度執字第2930號│107年度執字第4234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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