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清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清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清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93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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