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德昌選任辯護人吳謹斌律師被告祝維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楊筑婷」應更正為「林琮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23頁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誤載為「楊筑婷」,與原本記載為「林琮欽」不符,惟此等文字誤繕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則依前開說明,自應將上開陪席法官更正為「林琮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