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馬瑋 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1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7451號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馬瑋錫 」之記載,應更正為「 馬瑋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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