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芳澤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芳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芳澤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所生危害、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附錄犯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