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鵬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王鵬竣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鵬竣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鵬竣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0年4月7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0年5月27日至同年月30日故意更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1年1月9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