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34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再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53號)並追加起訴(100年度營毒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江再發業於民國101年2月8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4月19日刑偵字第1010048444號函檢附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查,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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