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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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80號聲請人 陳建志
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飛傳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大內區大內里12鄰內庄125號)於101年4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