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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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505號債權人 張峰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閔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㈡對債務人張閔慈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債權人雖補繳裁判費,並陳明債務人借款未還云云。惟依所提釋明文件,支票上發票人並非債務人張閔慈,亦未經張閔慈背書,實無從認債權人已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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