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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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告 張馨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醒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之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參酌原告先前拍得系爭房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000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4,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