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陞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號抗告人關媺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社會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