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郭枝芳 被告 李有為
(現上列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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