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上訴人 黃信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七、九四三一、一○六六六、一二九三三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五、一二六六、一二六七、一二
六九、一二八二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五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七、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信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春秋法官周政達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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