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鄭方林 (即 林英 之繼承人)(即 鄭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催字第2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張數股數備考0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62108-7林英17500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鄭秀11,00003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84975-6鄭秀133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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