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㈠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房屋、台南市○○路○○號房屋、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號房屋、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1號房屋係坐落在何筆土地,並提出證明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至院。㈡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號3樓房屋與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1號3樓房屋係合併出租,惟二間房屋各別所有權人不同,持分亦不同,請說明原告主張此部分之租金應如何分配。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