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三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捌本及如附表內容所示之物(本票與支票部分除外)均沒收。
事實
一、庚○○前曾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九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出監後原以駕駛計程車搭載客人為業,後再受綽號「劉大哥」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月薪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僱用,擔任設於臺中市○○路○○○號一樓「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事長,而「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除以經營汽、機車買賣為業,嗣該綽號「劉大哥」之男子為牟取暴利,與庚○○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兼營高利貸業務,並由庚○○擔任該高利貸放款與收取貸款之業務,先於報紙工商版上刊登「汽機車、全年無休、早九點至晚九點、電話0000000號、0000000號」之內容,以招攬不特定且急需款項使用者聯絡借款,利息則以每十日為一期,每借一萬元,每期利息一千元,並預扣一期利息,借款者並須簽立借款數額二倍面額之本票或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提供護照、或以簽立互助會活會借標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授權委託切結書、或簽立借款面額二倍票款之支票等方式,乘人之急迫,而將款項放貸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並以此為常業。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七樓之一其租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帳冊八本、 吳沛淙 之國民身分證與自用小客車執照各一枚、丁○○國民身分證一枚、丙○○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戊○○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 謝析君 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 林啟光 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 柯榮元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張春輝 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 邱冠惠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蔡總林 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游秀鳳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李蓓君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洪妙宜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黃永霖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 林嘉松 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葉珮儀 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施文炳 之國民身分證一枚等物品。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直承其於 右揭 時地受綽號「劉大哥」之不詳姓名男子以月薪三萬元僱用,擔任右揭「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事長,而為警查扣如事實欄所載物品係其持有等情,惟矢口否認其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查扣之資料上所載款項係「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機車租賃之租金,並非經營高利貸業務之款項等云云;惟查:⑴:右揭被告如何以每借款一萬元,每十日為一期,每期一千元利息,借款時並預扣一期利息,借款時借款人並簽立借款面額二倍之本票,或交付借款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提供護照、或簽立互助會活會借標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授權委託切結書以供擔保,所貸放款項與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本息均係由被告庚○○經手等情,已分據證人即借款人吳沛淙、丁○○、丙○○、乙○○、甲○○、戊○○、葉珮儀等人分於警訊及偵審中證述無訛,而扣案之八本帳冊中,亦確有上開證人借款資料之登載(如帳冊編號B之三十二號與附表第十九號之 張連勝 相同、如帳冊編號二三三號第七、
十、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號與附表編號第十六之 陳鴻 玉、十號之柯榮元、十號之張春輝、二十一號之葉珮儀、十七號之洪妙宜、七號之謝析君、三號之丙○○相符),上開證人所證言內容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證人 黃榮桂 於偵查中證稱於八十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七樓之一處扣案之品確為被告持有、及同案被告己○○(已另為無罪判決)於本院審理中所供述被告於「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放款業務等語之情相符;⑵: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營汽機車融資,融資款項為伊經手,利息有些是伊所收取」、「扣案物品為伊所有,放在黃榮桂處。」、「每一萬元租金每日一百元或八十元。」等語,亦足徵該「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確有經營貸放款業務,而藉此收取高額重利之情甚明;⑶:再者被告雖登載為「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堅稱其係受綽號「劉大哥」之人所僱用,核與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開計程車的,他也是開計程車的。」之情相符,顯見被告所稱「寶三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綽號「劉大哥」之人所經營,其係受僱等語為屬真實;此外,復有如附表內容所示之物、及帳冊八本、吳沛淙之國民身分證與自用小客車執照各一枚、丁○○國民身分證一枚、丙○○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戊○○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謝析君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林啟光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柯榮元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張春輝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邱冠惠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蔡總林之國民身分證一枚、游秀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李蓓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洪妙宜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黃永霖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林嘉松之國民身分證一枚、葉珮儀之國民身分證一枚、施文炳之國民身分證一枚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所辯稱並未經營高利貸貸放款行為等云云,為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乃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以為生活之資者,即該當刑法上之常業重利罪,又常業重利係以一般人為貸款對象,但不以借款人之人數為基準,僅須貸款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藉資為生,即為該當。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為增加收入,而以每月三萬元之薪資受綽號「劉大哥」之人僱用等語,足見被告有恃此為生之意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綽號「劉大哥」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應依共同正犯之例論處;又被告前曾於八十五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九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據,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於犯後矯飾犯行,態度欠佳,未見悔意,惟念其僅圖取生活上所需款項,而受他人僱用從事俗稱高利貸之地下錢莊業務,並非該重利行為之主持者,從事時間亦非長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新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0三八00號公布,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被告於本件犯後,有關易科罰金之法令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令,附此敘明。),以示懲儆。末按扣案之帳冊八本及如附表所示扣案(本票與支票除外)之物,為被告與綽號「劉大哥」之人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餘扣案之吳沛淙之國民身分證與自用小客車執照各一枚、丁○○國民身分證一枚、丙○○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戊○○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謝析君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林啟光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柯榮元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張春輝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影本一張、邱冠惠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蔡總林之國民身分證一枚、游秀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李蓓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洪妙宜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黃永霖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林嘉松之國民身分證一枚、葉珮儀之國民身分證一枚、施文炳之國民身分證一枚之物品,僅係借款人供為借款之擔保,非移轉所有權予被告,自非被告所有,另如附表內容所示扣案物品之本票與支票,雖係被告於犯罪所取得之物,惟該本票與支票係連同借款之原本與收取之重利一同開立,雖被告於重利部分依法無法請求,惟借款原本及借款原本之法定利息,依法均得以請求,該二者並無法於同一張本票中析離,且如經宣告沒收之,必致合法債權受損,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與借款數額│借款人簽發之本票或其他文書名稱│├──┼───┼─────────┼──────────────────┤│一、│吳沛淙│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面額十二萬元、票號0六四九九四號、發││││六萬元│票人吳沛淙、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之本票一張│││││租賃契約書一張│││││買賣契約書一張│││││授權委託切結書一張│├──┼───┼─────────┼──────────────────┤│二、│丁○○│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面額四萬元、票號七九七四0一號、發票││││日│人丁○○、發票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二萬元│之本票一張│├──┼───┼─────────┼──────────────────┤│三、│丙○○│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面額八萬元、票號三三四三四0號、發票││││日│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發票人丙○○││││四萬元│之本票一張│├──┼───┼─────────┼──────────────────┤│四、│乙○○│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面額二萬元、票號0一0二0四號、發票││││一萬元│人乙○○、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之│││││本票一張│├──┼───┼─────────┼──────────────────┤│五、│甲○○│八十七年九月六日│面額二萬元、票號00000000號、││││一萬元│發票人甲○○、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六日│││││之本票一張│├──┼───┼─────────┼──────────────────┤│六、│戊○○│①八十七年八月六日│面額四萬元、票號一七二七四八號、發票││││二萬元│人戊○○、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之本│││││票一張││││②八十七年八月十一│面額二萬元、票號一七二六七九號、發票││││日│人戊○○、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之││││一萬元│本票一張││││③八十七年九月八日│面額二萬元、票號00000000號、││││一萬元│發票人戊○○、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八日│├──┼───┼─────────┼──────────────────┤│七、│謝析君│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面額四萬元、票號三三四三三七號、發票││││二萬元│人謝析君、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之│││││本票一張│├──┼───┼─────────┼──────────────────┤│八、│林啟光│八十七年九月四日│面額四萬元、票號0一0二0六號、發票││││二萬元│人林啟光、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之本│││││票一張│├──┼───┼─────────┼──────────────────┤│九、│柯榮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面額二十萬元、票號00000000號││││日│、發票人柯榮元、發票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萬元│十七日之本票一張│├──┼───┼─────────┼──────────────────┤│十、│張春輝│八十七年八月八日│①面額四萬元、票號三三四三三一號、發││││五萬元│票人張春輝、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八日│││││之本票一張│││││②面額六萬元、票號三三四三三五號、發│││││票人張春輝、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之本票一張│├──┼───┼─────────┼──────────────────┤│十一│邱冠惠│八十七年十月七日│面額十萬元、票號七九七四二六號、發票││││五萬元│人邱冠惠、發票日八十七年十月七日之本│││││票一張│├──┼───┼─────────┼──────────────────┤│十二│蔡總林│①八十七年九月十四│①面額二萬元、票號七九七七七八號、發││││日│票人蔡總林、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十四││││一萬元│日之本票一張││││②八十七年九月二十│②面額二萬元、票號七九七七八七號、發││││一日│票人蔡總林、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萬元│一日之本票一張│├──┼───┼─────────┼──────────────────┤│十三│游秀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面額十萬元、票號七九七五0四號、發票││││日│人游秀鳳、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五萬元│之本票一張│├──┼───┼─────────┼──────────────────┤│十四│ 戴治平 │八十七年十月二日│面額四萬元、票號七九七五0八號、發票││││二萬元│人戴治平、發票日八十七年十月二日之本│││││票一張│├──┼───┼─────────┼──────────────────┤│十五│李蓓君│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面額二十萬元、票號一七二七三八號、發││││日│票人李蓓君、發票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十萬元│日之本票一張│├──┼───┼─────────┼──────────────────┤│十六│ 陳鴻玉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①面額三十萬元、票號00000000││││日│號、發票人陳鴻玉、發票日八十七年七││││三十萬元│月二十五日之本票一張│││││②面額三十萬元、票號AAC─二一四七│││││五三二號、發票日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帳號三五三二─二號、發票人陳鴻玉│││││、付款銀行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一張│││││③面額三十萬元、票號AAC─二一四七│││││五三三號、發票日八十日年九月二十一│││││日、帳號三五三二─二號、發票人陳鴻│││││玉、付款銀行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一張│├──┼───┼─────────┼──────────────────┤│十七│洪妙宜│①八十七年八月十日│①面額四萬元、票號三三四三三六號、發││││二萬元│票人洪妙宜、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之本票一張││││②八十七年九月十五│②面額十萬元、票號七九七七七八號、發││││日│票人洪妙宜、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十五││││五萬元│日之本票一張│├──┼───┼─────────┼──────────────────┤│十八│黃永霖│八十七年九月二日│面額四萬元、票號一七二六八四號、發票││││二萬元│人黃永霖、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之本│││││票一張│├──┼───┼─────────┼──────────────────┤│十九│張連勝│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面額三萬五千元、票號0000000號││││二萬元│、發票人張連勝(未載發票日)之本票一│││││張│││││買賣契約書一張│├──┼───┼─────────┼──────────────────┤│二十│林嘉松│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互助會活會借標契約書一張││││六萬元│授權委託切結書一張│├──┼───┼─────────┼──────────────────┤│二十│葉珮儀│八十七年八月十日│面額四萬元、票號一七二六七七號、發票││一││二萬元│人葉珮儀、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之本│││││票一張│││││租賃契約書一張│││││買賣契約書一張│││││授權委託切結書一張│├──┼───┼─────────┼──────────────────┤│二十│ 唐保仁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面額一萬元、票號一七二六八二號、發票││二││日│人唐保仁、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五千元│之本票一張│││││買賣契約書一張│││││租賃契約書一張│││││授權委託切結書一張│├──┼───┼─────────┼──────────────────┤│二十│施文炳│八十五年九月七日│互助會活會借標契約書一張││三││十五萬元│授權委託切結書一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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