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該署檢察官拘票及所附報告書影本各2紙、本院收受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足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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