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礦業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礦業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就主文欄、事實及理由部分,如附表所示頁、行數記載之「台濟採字第4188號」,應更正為「台濟採字第550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移轉之台濟採字第4188號礦產權,業於民國96年1月11日奉經濟部以經授務字第09620100330號函,核准換發台濟採字第5506號採礦執照在案,兩者係同一礦業權,有經濟部礦物局99年10月29日礦局行一字第09900151170號函 可佐 ,是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羅麗娟附表:
┌──┬───────────┬──────────┬──────────┐│編碼│頁數及行數(由上而下)│原記載│更正記載│├──┼───────────┼──────────┼──────────┤│1│第1頁第12行│台濟採字第四一八八號│台濟採字第五五○六號│├──┼───────────┼──────────┼──────────┤│2│第1頁20-21行│台濟採字第4188號│台濟採字第5506號│├──┼───────────┼──────────┼──────────┤│3│第2頁第8行│台濟採字第4188號│台濟採字第5506號│├──┼───────────┼──────────┼──────────┤│4│第2頁第22行│台濟採字第4188號│台濟採字第5506號│├──┼───────────┼──────────┼──────────┤│5│第4頁第11-12行│台濟採字第4188號│台濟採字第550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