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