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80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62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次之犯行均供認不諱,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且抗告人係初犯,對法律懵懂無知,犯後態度良好又有悔悟之心,原審裁定未免速斷,顯非適當,請重新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該判決另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予 傅俊仁 部分,經被告提起上訴(此部分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判決無罪確定),如附表所示之8罪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有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8罪部分,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下之範圍內,且亦未踰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之範圍,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提及: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且係初犯,對法律懵懂無知,犯後態度良好又有悔悟之心云云,均屬案件實體審理之應審酌事由,業經該案件第一審審理時詳予審酌,上開案件既經確定,本件定應執行刑即應依前述理由二之說明為裁定,抗告人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已發│有期徒刑15年6月│││3次(已發監)│監)│4次(已發監)│├────────┼──────────┼──────────┼──────────┤│犯罪日期│3次││4次│││98.08.19~98.08.27│98.12.31│98.12.11~98.1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62號│1462號│14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06│99.05.06│99.05.0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99年度訴字第4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8│99.06.28│99.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702號│7702號│770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