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90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49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