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58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即相對人即原告 施耀尊 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58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即相對人即原告 施耀尊 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