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5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施允翔 (即 施錫楨 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即相對人即原告 施耀尊 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