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11號

原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瑞宏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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