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具狀追加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出養子女有無終止收養,是否為繼承人請一併注意)。原告如追加被告,應併提出完整之聲明(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本院已函調甲○○之繼承人之全部戶籍資料(含繼承系統表),請自行到院閱卷(含限閱卷),附此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