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具狀追加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出養子女有無終止收養,是否為繼承人請一併注意)。原告如追加被告,應併提出完整之聲明(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本院已函調甲○○之繼承人之全部戶籍資料(含繼承系統表),請自行到院閱卷(含限閱卷),附此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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