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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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6號聲請人 黃心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朝慶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蔡朝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何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