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81號聲請人 余麗琳
黃名宏 黃柏翔 黃心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余麗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黃心雅之法定代理人余麗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為未成年人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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