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因98年度婚字第34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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