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丙○○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