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宇○○原告天○○原告玄○○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未○○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庚○○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壬○○被告黃○○被告辛○○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寅○○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宙○○被告A○○被告B○○被告戊○○被告癸○○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巳○○被告己○○被告丑○○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被告乙○○被告地○○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戌○○被告午○○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申○○被告亥○○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酉○○被告卯○○被告辰○○
號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