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被上訴人 許凰池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上訴人 趙志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10月19日判決前,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慶年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74號、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等裁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簡明仁 ,於本院裁判(民國99年10月19日)前之99年7月8日變更為蔡慶年,有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蔡慶年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