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九二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二十四小時反恐任務第一季至第五季」盜版光碟片共叁拾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九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二十四小時反恐任務第一季至第五季」盜版光碟片共三十三片,既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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