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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