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15日起至123年1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②③93年11月17日④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60,000元②360,000元③70,000元④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3年11月17日③100年11月17日④94年10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11月17日②96年11月18日③96年11月18日④97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121,246元②335,964元③45,603元④43,68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帳務副檔資料1份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073│建│4584.09│10000分之2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層│計│單││台│遮│單│範圍││││││房屋層數│││位│材料│││位││├──┼────┼──────┼────┼────┼─┼─┼─┼──┼─┼─┼─┼──┤│001│1457│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1層樓房│37│37│平│鋼筋│6.│4.│平│││││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合│鋼筋混凝│.6│.6│方│混凝│19│99│方│全部││││6號3樓之6│段1073地│土造│1│1│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附表(建物)︰97年司拍字第1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建號│││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三││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334│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4層樓房│4.│4.│平│10000││││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合│鋼筋混凝│84│84│方│分之94││││2號地下三層│段1073地│土造│││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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