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
現於台灣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10號),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寅○○所犯如附表所示十四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一欄所示之刑,扣案之女用絲襪壹雙、麻布手套壹雙、手電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女用絲襪壹雙、麻布手套壹雙、手電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之一。
二、核被告寅○○就附表編號一、二、四、六至十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之加重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於同一時間、在同一間學校,接續竊取電腦主機及螢幕之行為,時間及空間上顯有密接性,各行為獨立型薄弱,應視為屬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至被告於不同時間,在不同學校所為之竊盜行為,雖行竊物品種類相同,但係侵害不同所有權人之法益,且其犯罪時間及地點亦非相近,不具密接性,應係本於不同犯意,個別犯罪,應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因犯竊盜罪,經入監服刑,甫於96年4月6日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又附表編號1至13之犯罪事實,雖均經被害人報案,但尚未知悉犯罪行為人,被告於員警查獲其涉犯附表編號14之行為時,主動向警員供出另犯有上開編號1至13之行為,並偕同警員至犯罪地點採證及說明犯罪過程,係對於未發覺之罪,向警員為接受裁判之意思,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不思尋正途賺取金錢,利用國民中小學夜間無人看守之便,侵入校園竊取價值2至4萬元不等之電腦主機及螢幕,得手後,卻以2至3千元低價販售,其個人所得金額非高,但在社會普遍電腦化的今天,電腦主機失竊,相關檔案資料均已流失,對於學校行政管理及教學之損害程度甚鉅,兼衡其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並主動供出13件犯罪行為,坦承接受裁判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一欄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四、扣案之女用絲襪1雙、麻布手套1雙及手電筒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襯衫、長褲及麻布手套,據被告供稱為其平日穿戴之衣物,亦無相關事證足認專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財物│犯罪手法│使用人│所犯法條(│宣告刑││││││││刑法)││├──┼────┼──────┼─────┼─────┼───┼─────┼────────┤│一│96年12月│屏東縣萬丹鄉│電腦主機液│撿拾地上石│丑○○│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5日│萬生村丹榮路│晶螢幕各1│頭、破壞窗││項第2款││││23時5分│403號「心橋│台│戶侵入辦公│││││││光幼稚園」辦││室後,徒手│││││││公室││竊取││││├──┼────┼──────┼─────┼─────┼───┼─────┼────────┤│二│97年1月│屏東縣潮州鎮│同上│攀牆進入校│己○○│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15日0時│光華里南進路││園,再撿拾││項第2款││││10分│2號「光華國││地上石頭破│││││││小」保健室││壞窗戶侵入│││││││││室內後,徒│││││││││手竊取││││├──┼────┼──────┼─────┼─────┼───┼─────┼────────┤│三│97年1月│屏東縣東港鎮│電腦主機1│踹開後門(│丙○○│第320條第1│有期徒刑參月。│││19日0時│興東里興東路│台│門鎖未損壞││項││││29分│43之1號「東││)│││││││興國小」辦公│││││││││室││││││├──┼────┼──────┼─────┼─────┼───┼─────┼────────┤│四│97年2月4│屏東縣東港鎮│電腦主機及│丟擲石頭破│ 黃玉娟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日8時│興東里長春二│液晶螢幕各│壞窗戶入侵││項第2款││││前某時│路15號「東光│1台│室內,再徒│││││││國小」輔導室││手竊取││││├──┼────┼──────┼─────┼─────┼───┼─────┼────────┤│五│97年2月4│屏東縣東港鎮│無│攀牆進入校│ 吳國忠 │第321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日0時53│中正路一段10││園,欲竊取││2項、第1項││││分│號「東港國小││辦公室冷氣││第2款│││││附設幼稚園」││機,惟因觸│││││││辦公室││碰保全系統│││││││││警示,而趁│││││││││隙逃逸而未│││││││││遂││││├──┼────┼──────┼─────┼─────┼───┼─────┼────────┤│六│97年2月4│屏東縣東港鎮│電腦及液晶│隨地拾撿石│ 洪瓊瑛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日2時50│船頭里船頭路│螢幕各2台│頭打破家長│ 黃靜敏 │項第2款││││分、3時0│25號「 以栗國 ││會辦公室及│ 蔡河霖 │││││分許│小」家長會辦││保健中心玻│││││││公室、保健中││璃窗,入侵│││││││心││室內,再徒│││││││││手竊取││││├──┼────┼──────┼─────┼─────┼───┼─────┼────────┤│七│97年2月│屏東縣潮州鎮│電腦主機1│攀牆進入校│ 劉漢宗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2日早上│三和里華巖街│台│園,隨地撿││項第2款││││7時前某│1號「潮和國││拾磚塊,擊││││││時│小」健康中心││破窗戶玻璃│││││││││,入侵室內│││││││││,再徒手行│││││││││竊││││├──┼────┼──────┼─────┼─────┼───┼─────┼────────┤│八│97年2月│屏東縣潮州鎮│電腦主機8│同上│ 鍾育璇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2日早上│三共里北門路│台、液晶螢││ 陳育彬 │項第2款││││7時前某│25號「 潮昇國 │幕7台││ 蘇真鳳 │││││時│小」課後照顧│││ 王慶彬 ││││││室、健康中心│││ 劉益誠 ││││││、教室等│││ 李培珍 │││││││││ 陳慧芬 │││││││││ 沈月華 │││││││││ 洪瑞蓮 │││├──┼────┼──────┼─────┼─────┼───┼─────┼────────┤│九│97年2月│屏東縣萬丹鄉│電腦5台、│翻越圍牆、│辰○○│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6日7時│萬惠村西環路│液晶螢幕1│接續開啟未│壬○○│項第2款││││前某時│451號「 培正 │台│鎖之教室大│戊○○││││││幼稚園」C棟││門,徒手竊│卯○○││││││MPM數學辦公││取│乙○○││││││櫃檯、仙人掌│││││││││班教室、薰衣│││││││││草班教室、竹│││││││││子班教室、豔│││││││││紫荊班教室││││││├──┼────┼──────┼─────┼─────┼───┼─────┼────────┤│十│97年2月│屏東縣萬丹鄉│電腦及液晶│持不明物品│ 洪嘉宏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7日1時0│新鐘村新鐘路│螢幕各1台│打破玻璃窗│庚○○│項第2款││││分前某時│410號「新庄││戶,入侵室│││││││國小」辦公室││內,再徒手│││││││││竊取││││├──┼────┼──────┼─────┼─────┼───┼─────┼────────┤│十一│97年2月│屏東縣新園鄉│電腦主機2│接續持不明│ 林敬修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27日1時│ 仙吉村 仙吉路│台及液晶螢│器物(未扣│ 郭哲志 │項第2款││││47分前某│91號「 仙吉國 │幕1台│案)剪斷門│ 黃剩惠 │││││時│小」辦公室、││窗,破壞一│││││││保健中心││樓玻璃窗,│││││││││入侵室內,│││││││││再竊取之│││││││││││││├──┼────┼──────┼─────┼─────┼───┼─────┼────────┤│十二│97年3月6│臺南縣永康市│電腦主機3│攀牆進入校│丁○○│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日6時50│中山南路948│台、液晶螢│園,再隨地│林中峰│項第2款││││分前某時│號「國立臺南│幕3台│撿拾石頭,│ 陳森杰 ││││││大學附屬高級││破壞玻璃窗│甲○○││││││中學」學生事││戶,侵入室│子○││││││務處││內,再徒手│││││││││竊取││││├──┼────┼──────┼─────┼─────┼───┼─────┼────────┤│十三│97年3月7│高雄市苓雅區│電腦主機2│攀牆進入校│ 黃明裕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伍月。│││日7時40│凱旋二路89號│台│園,打開未│癸○○│項第2款││││分許前某│「國立高雄師││鎖之辦公室││││││時│範大學附屬高││窗戶,侵入│││││││級中學」總務││室內,再徒│││││││室││手竊取││││├──┼────┼──────┼─────┼─────┼───┼─────┼────────┤│十四│97年3月│台南市○○街│電腦主機及│攀牆進入校│ 郭惠英 │第321條第1│有期徒刑捌月。│││11日3時│45號「 中山國 │液晶螢幕各│園後,接續│ 鄭美惠 │項第2款││││許前某時│中」辦公室、│2台│在辦公室及│ 吳素琴 ││││││校長室、合作││校長室徒手│││││││社││竊取電腦主│││││││││機及液晶螢│││││││││幕各一台。│││││││││復以徒手破│││││││││壞合作社的│││││││││鐵窗,惟入│││││││││侵室內後,│││││││││欲再行竊取│││││││││液晶螢幕一│││││││││台時,因無│││││││││法拆卸移出│││││││││而放棄、未│││││││││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錄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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