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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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犯恐嚇罪經本院判刑四月有期徒刑確定在案(九十六年簡字三三六號),另九十六年二月三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十一月有期徒刑亦已確定在案(九十六年易字四○六號);又因九十六年二月九日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經本院判處七月有期徒刑確定在案(九十六年訴字第五三一號),最後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犯竊盜案經本院判處一年二月確定在案(九十六年訴字第二三號)。上述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上開四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3日│96年2月3日晚間7時50│96年2月3日晚間9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17589│署96年度偵字第2886號│署96年度偵字第2886號│││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6號│96年度易字第406號│96年度易字第406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日│96年6月28日│95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6號│96年度易字第406號│96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決確│96年3月12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刑法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346條第1項│款│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附註││││└───────┴──────────┴──────────┴──────────┘┌───────┬──────────┬──────────┬──────────┐│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95年10月9日下午3時許│95年10月9日下午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6年度營毒偵字第81│署95年度偵字第17493│署95年度偵字第1749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1號│96年度訴字第23號│96年度訴字第23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13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1號│96年度訴字第23號│96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1日│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1項│款│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