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嘉松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聲請將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對相對人為公
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