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嘉松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聲請將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對相對人為公
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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