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14號
原   告  蔡宏明
被   告  張杏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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