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 張智翔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 李藍妙吟 訴訟代理人 李誠銘 被告 李秋龍 輔佐人 李語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李藍秋吟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藍妙吟」;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附圖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正本缺漏附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