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悅莉選任辯護人林明正律師
林靜歆律師被告 蕭薇莉 選任辯護人 張家訓 律師
李傳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悅莉、蕭薇莉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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