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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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4號上訴人 曾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1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雪麗